2022-01-01 09:25:40|已瀏覽:184次
審判監督程序
1.再審程序的啟動
(1)本院院長提出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當事人提出
①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②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解釋】再審和二審的主要區別:(1)二審是基于上訴程序而產生的,此時原判決還沒有生效;而再審是基于審判監督程序而產生的,此時判決已經生效;(2)申請主體不同:二審程序的申請人只能是案件的當事人;而再審程序中,提出再審的主體可以是當事人,也可以是作出判決和裁定的人民法院的院長、上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不予受理的情形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2)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3)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解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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