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4 09:27:13|已瀏覽:181次
仲裁裁決
1.仲裁裁決的作出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仲裁裁決書的生效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仲裁裁決的撤銷(2020年新增)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解釋1】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解釋2】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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