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06 09:51:02|已瀏覽:170次

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2.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據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解釋】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協議管轄
只有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可以協議管轄。
【解釋】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后,當事人可以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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