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0 10:37:44|已瀏覽:267次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教材法律法規第一章知識點: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1.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教材中股東大會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1)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①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2)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教材中董事會、經理介紹
(1)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2)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3)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3.監事會
(1)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2)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3)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4)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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