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經濟特區的歷史地位
興辦經濟特區是黨和國家為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行的偉大創舉。
01/經濟特區政策
經濟特區實行特殊的經濟政策、靈活的經濟措施和特殊的經濟管理體制并堅持以外向型經濟為發展目標。
02/發展歷程
1979年4月鄧小平首次提出要開辦"出口特區",后于1980年3月,“出口特區”改名為“經濟特區”,并在深圳加以實施。
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
1988年4月,設立海南經濟特區。
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會議上中央正式批準霍爾果斯、喀什設立經濟特區。
截至目前為止,全國共有七個經濟特區:廣東深圳、珠海、汕頭、福建廈門、海南、新疆喀什和霍爾果斯。
03/主要特點
1.在國內劃出一定地區,一般選擇在港口附近、交通方便的地方,以有利于貨物流轉,節省費用,降低成本;
2.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推行開放政策,并采用減免關稅辦法,吸引外資;
3.為外商創造方便安全的投資環境,訂立優惠條例和保障制度;
4.產品以外銷為主;
5.集中管理,特區行政管理機構有權制定因地因時制宜的特區管理條例;
6.區內企業享有相當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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