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09 15:00:07|已瀏覽:142次
會計主體包括哪些內容是什么
會計主體 是指會計工作為其服務的特定單位或組織,是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時采取的立場以及在空間范圍上的界定。會計主體既可以是一個企業,也可以是若干個企業組織起來的集團公司,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實體。接下來小編就告訴你會計主體包括哪些內容是什么。
1、會計主體是《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規定的會計基本假設(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前提)之一,是指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空間范圍。為了向財務報告使用者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提供與其決策有用的信息,會計核算和財務報告的編制應當反映特定對象的經濟活動,才能實現財務報告的目標。這個“特定對象”就是會計主體。在會計主體假設下,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反映企業本身所從事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明確界定會計主體是開展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工作的重要前提。
2、明確會計主體,才能劃定會計所要處理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的范圍。在會計實務中,只有那些影響企業本身經濟利益的各項交易或事項才能加以確認、計量和報告,那些不影響企業本身經濟利益的各項交易或事項則不能加以確認、計量和報告。通常所講的資產、負債的確認,收入的實現,費用的發生等,都是針對特定會計主體而言的。
3、明確會計主體,才能將會計主體的交易或者事項與會計主體所有者的交易或者事項以及其他會計主體的交易或者事項區分開來。例如,企業所有者的經濟交易或者事項是屬于企業所有者主體所發生的,不應納入企業會計核算的范圍,但是企業所有者投入到企業的資本或者企業向所有者分配的利潤,則屬于企業主體所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納入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內容。
會計主體(Accounting Entity)
會計主體的含義
進行會計核算,首先要明確其核算的空間范圍,即為誰記賬。會計主體假設是指假設會計所核算的是一個特定的企業或單位的經濟活動,而不是漫無邊際的。盡管現代企業歸投資者所有,但企業的會計核算不包括該企業投資者或債權人經濟活動,或其他單位的經營活動。一般地,經濟上獨立或相對獨立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等都是會計主體。甚至只要有必要,任何一個組織都可以成為一個會計主體,典型的會計主體是經營性企業。會計主體與經濟上的法人不是同一概念,一般,會計主體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如獨資及合伙企業。
會計主體的四種參考說明
一是會計主體是能動的認識和改造會計客體的“會計人”。
二是單獨進行核算的經濟實體(企業)。
三是會計工作為之服務的單位。
四是指具有獨立資金和經營業務,單獨進行核算的單位。
我國現行的各種版本會計學書籍和辭典中“會計主體”大部分持后三種觀點,將企業作為會計主體,有的也稱為會計個體或會計實體。顯然,人們對會計主體的界定和認識是不同的。會計作為一門國際上通用的“商業語言”,以其自身用語的嚴密性和規范性而著稱,對于“會計主體”這一概念的科學的求證和認知,將有助于推動我國會計學科健康的發展和會計事業的繁榮。
會計主體的哲學思考
在哲學認識論中,主體是表示人與外部世界活動關系的觀念,是指從事社會實踐活動的人。這里所說的人,不是指抽象的自然人,而是指以社會聯系存在的社會人。其屬性及主要特征:1、能動性:主體是具有能動性的、創造性的,并能根據自身的需要對客觀世界進行變革的發動者和承擔者。2、社會性:主體在對客體進行變革時,與社會結成了廣泛的聯系(社會關系),因而吸取了社會所賦予的品格和力量。3、實踐性:只有進入實踐活動的事物,方能構成主、客體關系,否則,主、客體只是各自孤立的,互不相干的個別事物。主體與主體性密不可分,“主體性,是人作為主體的規定性,而不是主體作為人的規定性。主體作為人的規定性稱之為人性,而人作為主體的規定性是主體性。主體性最根本的內容是人的實踐能力和創造力,簡言之是人所特有的主觀能動性”(陳先達,1991)。這段話一方面講了人與主體的關系,另一方面涉及到了主體性最根本的內涵。首先,主體是人,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主體,也就是說,主體與人不能劃等號,只有具有社會性和實踐性的人才有可能成為實踐、認知和審美主體。主體最本質的特性是它的社會性和實踐性;其次,我們再來分析主體性的內涵。陳先達認為,主體性最根本的內容是作為主體的人所表現出來的最突出、最集中的品質。但他忽略了主體性還有受動性的一面。主體性說到底是能動性與受動性的辯證統一,也就是說,主體性只有在與客體的對象性關系中才能表現出來。
會計主體又稱會計實體,是指會計工作為其服務的特定單位或組織,也就是說只要在經濟上相對獨立的企業、單位等組織都可以成為會計主體。會計法總則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法律辦理會計事務。也就是說,只要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組織,就可以成為會計主體,會計主體的范圍較寬。《會計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由此可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包括企業的分支機構)都是會計主體。
而法律主體的要求就比較嚴格了,并不是所有的組織和單位都能成為法律主體,只有那些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的組織才能成為法律主體,即只有法人組織才能成為法律主體。具體的講,首先要有獨立的財產,也就是組織的財產和其成員的財產要區分開來,組織的財產要獨立于其成員的財產,不能隨便變動,因此屬于會計主體的個人獨資企業不是法律主體;其次組織要能獨立承擔責任,也就是能夠以自己的財產而不是成員的財產來承擔責任,因此屬于會計主體的企業的分支機構不是法律主體。具備了這兩條,才能成為法人,才能成為法律主體。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體有兩個: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二、審計、稅務、人民銀行、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也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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