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4 16:24:07|已瀏覽:397次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一般縣級以上的紀委都會有派出機構,類似于派出所和派出法院,且這些派出機構一般都會在行政級別上高于其他機構,對于在此上班的公務員來說,就有很大的機會升任的。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科員。
公務員制度本身是整個干部人事制度分類管理的結果,把整個干部人事分為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但是,公務員里面也要進行分類。公務員法在總結暫行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明確了分類管理的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目前在公務員內部不分類別,所有公務員都使用一種管理方式,晉升、工資等都是一個模式,這不利于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和科學化管理。因此,公務員法從實際管理需要以及人才成長規律的不同,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各個類別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
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公務員走專業技術職務,為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公務員提供了職業發展階梯,以便函吸引和穩定機關不可缺少的專業技術人才,激勵他們立足本職崗位,成為本職工作的專家。行政執法職務的設置,主要體現向基層傾斜的指導思想,解決基層執法部門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狹小、職務晉升困難的突出問題,激勵一線執法公務員更好地做好本職工作,同時也有利于加強對一線執法公務員的管理和約束。
此外,對特殊人員,如法官、檢察官,他們的義務、權利和管理上的特殊要求由法官法、檢察官法進行體現。另外,國家根據人民警察以及海關、駐外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銜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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