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實際的評標活動中,我們發現在招標文件編制中經常會出現以下一些普遍帶有共性的問題:
1、在資格審查階段總想設置一些資格條件
目前國家放管服的管理趨勢下,逐步在取消過去設置的、必須要有的資質資格條件,包括企業資質和執業(職業)資格,比如會計行業的會計從業資格證,等等其他的;還有有些行業管理正在改革資質管理方式,比如環評機構的資質已經不再頒發,只要具有從業資格的在業人員就可以從事相關業務。有些招標人(采購人)還將一些國家已經取消資質資格作為審查條件。現實中,還有一些招標人在國家沒有強制要求從業資質的行業,設置一些行業內部機構如協會、機構等頒發的資質審查條件。由于不是國家強制規定并統一頒發的,這些資質來源五花八門,招標人在評標階段才發現,行業內有很多這樣的資質,認那個不認那個、無法認定其效力。設置這種資格審查條件的招標文件,不僅導致招標工作失敗,而且也存在違反招投標法的情況。在國家逐步取消大部分資質資格的趨勢下,招標人在資格審核環節的確存在著操作不便的情況。但是即使如此,招標人還是要嚴格遵守招投標法的規定,不能隨意設置資格審核條件。
2、設置的一些資格審核條件和評分項目的對象無法查驗真偽
比如在項目評審中,要求具有省部級的獎項加幾分、市區級的獎項加幾分,招標人或者代理機構沒有考慮到,現在國家體制改革力度很大,而且也在強化約束行政機構濫設濫發獎項,而一些第三方頒發的獎項無法套用上面的標準進行認定,同時還有評標中碰到的五花八門的獎項,真實性也是無法核驗的。雖然投標人對自己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的材料承擔真實性責任,但是條件審核中要求的非權威性的材料真實性無法核實、其他主體也無法知曉,即使在后續中標后或者項目開始后,發現問題不管是廢標還是終止合同,都會造成不可彌補的后果。實際中一些招標項目,在招標公告或者文件中,明確給出了資質資格條件的核驗手段和途徑,但是這些資格資質條件都是國家強制規定并由權威機構頒發的。而其他來源的資質資格條件就存在著無法核實真偽的情況。
3、評審項目內涵要求不明
經常在一些招標項目的評審辦法中看到,投標人的財務狀況,投標人的綜合實力,投標人的信譽狀況。這些評價項目,都不說具體的內涵和要求,或者說指明其具體評價維度和方面。財務狀況,不同的投標人如何比較?是不是資產負債率低的就好一些,高的就差一些?好像也不是這樣,可能有些投標人資產負債率高一些,但是現金流很充沛,而且資金周轉率很高,這種情況對于那種需要長期投入的招標項目可能更有利,反而是那種資產負債率低的投標人,但是現金流不好,應收賬款很多的投標人對于招標項目的實施的資金保障可能就會差一些。信譽狀況具體從哪些方面去評價?企業綜合實力也是上面的問題,到底從哪方面去評價?企業資產規模、企業營業收入、還是企業就業人數,但從哪一個方面去評價好像都不合適。如果要設置這些評價指標,可能還得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去界定他們的具體的內涵和評價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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