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8 10:47:36|已瀏覽:606次

什么是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如何落實?誰來負責?
耕地占補平衡是指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耕地。耕地占補平衡是占用耕地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任何建設占用耕地都必須履行開墾耕地的義務,無論是國家重點工程、城市建設,還是鄉鎮企業、農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都必須履行開墾耕地的義務。
具體情形下的責任者確定的原則是:①城市建設用地區統一征地后供地的,承擔造地義務的為市、縣人民政府,造地的費用可以打入建設用地的成本,但責任必須由縣、市人民政府承擔;②城市建設用地區外的建設項目用地,承擔開墾耕地義務的是建設單位,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驗收;③村莊、集鎮建設占用耕地,承擔開墾耕地義務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驗收。
對于沒有條件開墾,或者幵墾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由地方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造地義務。省級人民政府在耕地占補平衡制度中的職責,主要包括:制定耕地開墾計劃、對建設單位和縣、市人民政府開墾耕地進行監督和組織開墾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幵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明確提出,以縣域自行平衡為主、省域內調劑為輔、國家適度統籌為補充,落實補充耕地任務;對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繳費標準按照當地耕地開墾費最高標準的兩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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