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廣州考研民法上物權種類知識點
發布時間:2021-11-11 15:31:29
1、物權的發生
物權的產生,即物權人取得物權。物權的取得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之分:
(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而是依據法律直接取得物權,如因先占、取得時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權
(2)繼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取得物權,如因買賣、贈與取得物的所有權。
A.創設的繼受取得,即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為他人設定他物權,而由他人取得一定的他物權。例如房屋所有人在其房屋上為他人設定抵押權,則他人基于房屋所有人設定抵押權的行為取得抵押權。
B.移轉的繼受取得,即物權人將自己享有的物權以一定民事行為移轉給他人,由他人取得該物權。例如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出賣或贈與他人,則他人根據其出賣或贈與而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2、物權的變更
物權的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1)廣義的物權的變更,是指物權的主體、內容或客體的變更。但是嚴格來講,物權主體的變更是權利人的更迭,應屬物權的取得與喪失的問題。
(2)狹義的物權的變更,僅指物權的內容或者客體的變更。
A.物權內容的變更,是指在不影響物權整體屬性的情況下物權的范圍、方式等方面的變化,如典權期限的延長、縮短,地役權行使方法的改變,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的部分履行。
B.物權客體的變更則是指物權標的物所發生的變化,如所有權的客體因附合而有所增加,抵押權的客體因部分滅失而有所減少。
3、物權的消滅
物權的消滅,從權利人方面觀察,即物權的喪失,可以分為絕對的消滅與相對的消滅。
(1)絕對的消滅是指物權本身不存在了,即物權的標的物不僅與其主體相分離,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權利,如所有權、抵押權因標的物滅失而消滅。典權因期限屆滿而消滅。
(2)相對的消滅則是指原主體權利的喪失和新主體權利的取得。例如因出賣、贈與等行為,使一方喪失所有權而另一方取得所有權。嚴格地說,物權的相對消滅并非物權消滅的問題,而應當屬于物權的繼受取得或主體變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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