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7 23:19:25|已瀏覽:4897次
01.
企業法律顧問也稱企業律師,包括企業外部法律顧問,即指律師事務所接受企業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企業的法律顧問,以及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即指企業聘用的企業法律專業管理人員。
企業內部的法律顧問制度起源于1997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2號)頒布的《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企業法律顧問經統一考試合格,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 并經注冊登記,由企業聘用,專職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
企業外部法律顧問制度由《律師法》規定,根據《律師法》(2017年修訂)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的業務包括:“(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根據國務院2014年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企業法律顧問的職業資格的考試制度。
02.
根據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2號)頒布的《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了企業內部法律機構或法律顧問應履行的職責包括:
1、協助企業領導人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2、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
3、管理企業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
4、參與企業的合并、分立、破產、投資、租賃、資產轉讓、招投標及進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業權益的重要經濟活動,處理有關法律事務;
5、辦理企業工商登記以及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保護等有關法律事務;
6、接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業的訴訟和非訴訟活動;
7、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會推薦企業法律顧問擔任董事會秘書;
8、配合企業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9、開展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咨詢;
10、負責企業外聘律師的選擇、聯絡及相關工作;
11、辦理企業領導人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關于企業外部法律顧問,筆者根據當前各個律師事務所關于《企業法律顧問委托協議》普遍文本,整理所得,律師接受律所指派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服務范圍可參考如下表述:
1、解答法律咨詢、為合法經營提供建議;
2、代為修改或起草各類合同,爭取為聘方獲得法律允許范圍內的最大利益;
3、對公司所簽署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全面審查,并提出法律意見;
4、受聘請方的委托,為聘請方作律師見證(該項內容另外收費),制作法律意見書、律師函等非訴訟法律事務;
5、接受委托,擔任聘方的代理人,參加經濟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尋求糾紛的公正處理,維護聘方的合法權益。(該項內容另外收費);
6、協助聘方清理債權債務、制定追債方案;受聘方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或訴訟(該項內容另外收費);
7、根據聘請方需要,協助聘請方開展有關法律的宣傳活動,教育員工遵紀守法,運用法律手段加強企業管理;
8、為企業中層干部提供應知會的法律、法規及最常用的法律條款。根據聘請方需要,進行相關法律知識宣講;
9、為企業高層提供與其業務活動有關的經常性法律咨詢,向其提供有關法律信息資料, 解釋有關法律規定,為高層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10、及時修改、補充合同,制訂出一系列公司對內、對外的標準格式合同,供公司、集團各部門參考使用;
11、清理出需要及時追款的合同業務,列出追款方式及時間表,確保訴訟時效、以保障公司、企業效益。
無論哪種形式的企業法律顧問,都主要從事企業法律咨詢、法律顧問、項目談判、防范法律風險、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合同審核及簽訂、企業的訴訟和非訴訟等法律事務工作。
03.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6年頒布的《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南》將法律風險列為風險之一。國家標準委員會于2011年頒布的《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正式提及“法律風險管理”。
相比早已被行業認識的“法律風險控制”和“法律風險防范”,法律風險管理的內涵更為豐富,包含的內容更為廣泛。吳江水將法律風險管理的定義歸納為:法律風險管理,是基于法律風險主題的自身狀況、行為特征、法律環境,在通過法律調研和盡職調查等手段系統地識別、評估法律風險的基礎上,根據企業的發展目標和發展戰略,結合企業的行業特點、管理偏好、既有管理體系、管理成本、管理效率等要素,系統地設計解決方案并將其嵌入企業原有的制度、流程、文本等體系中,從而使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具備法律風險管理功化專業的法律風險管理為日常經營管理的事前管理理念。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是集應用法學、風險學、管理學為一體,企業在識別、評價、應對、控制法律風險的管理過程中,對企業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進行優化,以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法律風險最小化。由此看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更注重“事前管理”,以“事中控制”與“事后救濟”為輔;在管理體系中,以主動發現問題為主,并將其嵌入到企業的整體管理體系、流程體系、業務體系與文本體系之中。
在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具體操作中,應用法學大量結合了風險學與管理學,豐富了其基本要素,具體包括:法律風險管理方針、法律風險管理組織、法律風險管理制度與流程、法律風險管理大會實施、法律風險管理審查、法律風險管理評估、法律風險管理審計、法律風險管理考核與評價、法律風險管理宣傳與培訓、法律風險違規管理與問責、法律合規報告、法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與法律風險管理文化。
在法律風險管理實施中,將形成法律風險識別、法律風險評估、法律風險應對、監測與預警、監督與檢查、溝通與協調以及持續改進的流程閉環。
04.
法律事務處理與法律風險管理,二者在工作范圍、介入時機、工作對象、工作重心、工作目標、優化對象、直接成果與最終結果等方面具有較大差異。但兩者并不相悖,法律事務處理注重現實問題的處理,法律風險管理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系統的處理。
在工作范圍中,法律事務處理側向具體事務處理,法律風險管理注重管理體系搭建;在介入時機中,法律風險處理側重事中事后,法律風險管理注重事前事中;在工作對象中,法律風險處理側重具體個案,法律風險管理注重整體體系;在工作重心中,法律風險處理側重法律事務,法律風險管理注重風險管理。
在工作目標中,法律事務處理側重法律安全,法律風險管理注重綜合平衡;在優化對象中,法律風險處理側重具體方案,法律風險管理注重整體方案;在直接成果中,法律風險處理側重完成工作,法律風險管理注重改進體系;在最終結果中,法律風險處理側重歸檔結案,法律風險管理注重閉環管理。
從整體而言,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更能幫助企業認清自身法律風險狀況、降低法律風險不利影響、提升整體風險管理水平、更好利用法律的管理資源。
05.
隨著社會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多數企業已經擁有法律風險防范的基本意識,法律部門的機構建設與外部法律專業服務商的確定已經成為企業重要的風險管理防線,企業的一系列重要決策、重要管理經營活動都少不了法律事務部門的參與。很多大型企業也進行了法律風險評估并形成了系列法律評估報告,國內的法律風險管理技術開始成熟起來。
但是,在法律風險管理中仍然存在如下問題:法務部門與外聘律師地位不高,無法全面跟蹤企業的經營行為;法律風險管理工作的成績認可度低;法律風險管理沒有成形的業務操作模式;法律風險管理人才的建設跟不上業務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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